一、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度内有自营进出口额的企业均可申报当年度外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扶持政策。申报项目经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批准后,可获得80-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内容:
(一)支持进出口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包括培育自治区级出口、进口基地项目;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进行的新建、技改、研发和品牌培育等项目。
(二)支持境外营销网络和贸易平台建设。对企业为扩大市场、完善营销渠道在境外设立的营销网络及分拨中心、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等境外营销平台。
(三)帮助进出口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企业通过进口商品物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出口信用保险等项下取得的贷款融资给予贴息支持。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在保费方面给予支持。
(四)支持企业加快出口结构调整。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畜产品深加工和传统大宗骨干商品出口企业为扩大进口进行的新建、技改和研发项目给予支持。
以上各类项目执行期均应在近两年内。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内蒙古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凡在我市备案的外贸企业,当年度发生如下项目后,均可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包括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展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可申请展位费和公共布展的支持,每个展位最高补贴2.5万元,最多支持两个展位;布展费每个展位补贴2000元。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认证换证的审核费。每一种认证按照7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三)各类产品认证:
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支持比例70%,最高补贴15万元;其他产品认证,支持比例70%,最高补贴8万元。
(四)境外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一项专利申请支持比例70%,最高补贴8万元。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内容包括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支持比例70%,最高补贴2-2.5万元。
(七)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宣传广告、境外商标注册。
最高补贴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
(八)国际市场考察:
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国际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交通费最高补贴4万元,生活补贴按实际比例。
(九)境外投(议)标:
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支持内容包括: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每一项目最高补贴2万元。
(十)企业培训:
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25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支持比例70%,最高补贴3万元。
(十一)境外并购:
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收购技术支持比例70%,最高补贴30万元。收购品牌最高补贴20万元。
三、进口贴息资金政策
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 申报要求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规定。企业通过自营进口重要装备、引进先进技术、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等,符合《目录》要求,可申请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扶持。贴息标准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政策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