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政管办、质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法制办 自治区政管办
自治区质监局
2016年1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覆盖面、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精神,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区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全面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对已设立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沿用已有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9位主体标识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实时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质监局)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等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共享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清税数据、日常数据和行政处罚文书的相关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质监局)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各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利用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区范围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政管办)
(六)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实施。各部门要参照国家部委确定的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我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我区在2016年12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市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七)梳理修改相关规定,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1月30日)
1.修改登记表格,优化登记流程。按照“一张表格、一个窗口、一套材料”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表格、材料提交规范和登记业务流程,确保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档案材料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共享和互认。
2.完善窗口服务模式。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要利用宣传板报等公开“两证整合”办事流程,并放置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服务工作效率。
3.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需求,对现有的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同时,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和完善“两证整合”工商税务部门间登记数据交换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4.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操作水平。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规范,组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熟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操作程序。
(二)实施阶段(2016年12月1日起)
1.实施“两证整合”登记模式。一是由工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税务登记证。二是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由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是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2.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工商局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向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推送;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归集至自治区工商局。可以对公众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
3.妥善处理好换照问题。2016年12月1日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市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不得组织强制换照。
4.巩固扩大“两证整合”改革成果的运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
5.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要强化统筹,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改革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途径,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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