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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取得的成效。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德保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县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新增职业病例数有所下降,急慢性职业中毒发病人数明显下降,消除了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健康检查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
(二)我县职业病防治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三五”期间,是德保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投资规模加大,转型升级尚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当前,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定期检测率和日常监测率低;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流动性强,外出打工患职业病致贫情况未得到重视,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职业病综合防治工作不到位,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迟滞,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农民工保障待遇难以落实,救助水平低。我县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分布的行业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等。重点接害人群主要集中在小、微型规模的私有企业,中、小规模的私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以严重和较重为主。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煤尘、矽尘及噪声。全县6家企业2783人参加了2015年职业健康体检,共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1例(矽肺),发现职业禁忌症人数9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服务广西社会经济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百色市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促进德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企业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和职业健康监护,强化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管,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部门协作。适应德保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部门和县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健全制度,强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不断完善我县职业病防治相关政策,针对重点环节、难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任务。
4.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特别是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职业病诊治及卫生应急水平。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加强重点职业病的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上升势头,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进一步完善急性中毒和核辐射卫生应急能力,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我县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与任务相戒备匹配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独立,人员专职,基层末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效能。
2.健全职业病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间及其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重点掌握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完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掌握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鉴定水平,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救治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不出县”。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加强职业病救治机构基础建设,满足职业病临床救治的需要。
4.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以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及时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等相关动态信息。推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建立健全基于职业病防治信息的统计制度,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落实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和防护保障的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生产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完善保障求助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督促劳动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六)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作用。
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合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在优先完成覆盖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逐渐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在大专院校设置职业卫生、职业医学、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工程专业。
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培训。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特别加强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资质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和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水平。
(七)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防治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形成合力,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
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职业病报告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与业主落实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县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县重点研究计划。县经贸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县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保证职业病防治各项主要任务的开展,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加大工伤保险和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县财政局、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建立多渠道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认真执行有关标准规定。
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德保实际,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支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
(五)加强人才培养。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建设,提高县、 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适时开展规划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2018年底,将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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