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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2017年全国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德保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石永超 县委书记
陆兰碧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军模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傅广才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 骥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农忠夫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黄立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曾维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朱建军 县委督查室主任
彭 坚 县府办主任
陆志洪 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李克胜 县府办副主任
农温校 县府办副主任
卢将积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黄 超 县国土局局长
黄新昌 县住建局局长
农惠娟 县财政局局长
李少弟 县发改局局长
罗朝川 县扶贫开发办主任
农济铭 县移民局局长
农全欢 县农业局局长
黄世照 县林业局局长
许旭锴 县安监局局长
唐春妹 县审计局局长
岑忠欧 县司法局局长
农家胜 县公安局副局长
苏佳奎 县国土局副局长
农修杰 县银发集团董事长
搬迁农户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有关重大事宜,指导督促拆除复垦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刘军模任办公室主任,黄立绍任常务副主任,李克胜、黄超、黄新昌、黄世照、农济铭任副主任,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需用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章。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经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安置后腾退出的旧房屋、宅基地及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在2020年以前,将有条件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占地按照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不适宜耕作的要进行生态保护修复。
三、工作原则
(一)耕地优先原则。农户搬迁后,旧宅基地、院坝圈舍等附属设施占地复垦按照复垦相关规定,优先复垦为耕地。
(二)增减挂钩原则。将满足和符合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拆旧地块纳入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三)协作推进原则。旧房拆除复垦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占地的复垦工作。
(四)群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搬迁农户意愿,在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搬迁农户自行拆除旧房后将宅基地、院坝等附属设施占地进行复垦。
(五)有偿拆除原则。对在搬迁入住安置房两年左右自行拆除旧房的搬迁农户给予资金奖励。
四、旧房拆除、复垦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搬迁户退出旧房的奖励为每户最低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搬迁户退出旧房的基础奖励为2万元。
2.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搬迁农户拆除的旧房为砖瓦结构(含木瓦架构)的,每户增加奖励8000元;拆除旧房为砖混、框架结构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3.搬迁户在搬迁入住新房后1年内(含1年)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超过1年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该项奖励。
4.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自行实施复垦或恢复生态的,每户增加奖励1万元。
(二)奖励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要求,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6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1.2万元征地费中列支。奖励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统一融资垫支,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后,从收益中归还垫支资金。拆旧复垦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确保拆旧复垦工作顺利开展。
五、其他规定
(一)旧房拆除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因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产生的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回给搬迁农户,具体方案由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备案。
(二)搬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仍由搬迁农户享有。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旧房拆除复垦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明确拆除复垦范围,制定周密的推进计划;明确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国土部门要指定复垦的技术和验收标准。林业部门要指定复绿的技术措施和验收标准。
(二)组织项目实施。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统筹辖区项目实施。具体拆除、复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由搬迁农户按照协议,在搬迁入住安置房后两年内自行拆除,自行复垦,政府按本方案第四条兑现奖励和补贴。各乡镇确保旧房拆除地块复垦位置准确,四至边界清楚,工程建设内容与复垦规划相一致。
(三)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全部竣工后,先由乡镇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组织申报材料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住建、财政、移民、扶贫、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进行内外业县级验收。
2.验收方法。县级验收以听取汇报、审查和查阅有关竣工结算、审计等资料、实地核查、听取旧房拆除复垦地块农民搬迁农户意见等方式进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抓好具体组织实施,了解掌握各搬迁农户拆旧房时间、宅基地类型、旧房结构,妥善搞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同时做好旧房拆除的安全检查、防范和具体监管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复垦标准的制定以及所涉乡镇实施方案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对所涉乡镇实施复垦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积极争取自治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大力支持,争取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负责根据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将满足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拆旧地块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国土资源厅批复核准和备案。
3.县财政局负责对旧房拆除复垦工程施工费预算进行审核,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所有资金支付一律按报账制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4.县发改局负责各乡镇旧房旧宅基地拆除复垦项目的立项(备案)等审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照项目管理的正常程序按期开工建设。
5.县住建局负责搬迁区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建新安置区选址及规划、建新留用区选址及规划等的编制工作;对旧房拆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6.县移民局负责搬迁安置户的奖励和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7.县农业局负责协助县国土局对旧房复垦耕地质量进行验收评价。
8.县审计局负责对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补贴和复垦项目资金支出结算进行审计。
9.县监察局对项目实施工作全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10.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旧房拆除复垦的和谐稳定,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
11.县信访局负责旧房拆除复垦中信访案件的处置处理。
12.县司法局负责旧房拆除复垦中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及法律援助。
(二)施工安全保障。
所涉乡镇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旧房拆除复垦中严格执行施工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旧房拆除复垦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
在旧房拆除复垦项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本方案第四条的资金来源渠道筹措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奖惩
县政府督察室要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成绩显著、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度缓慢、配合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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