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8年4月6日公布、自1998年4月6日起施行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本机关原登记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登记事项的变更。
六、申请材料
办理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 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企业集团登记证》。
此外,对应办理以下变更的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
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 :
(一)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二) 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 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
(一) 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二) 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
(一)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二) 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三) 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
(一) 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 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三) 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以上各项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3833921投诉电话:3833910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